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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中保留所有權條款之效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之倩
出版日期:
1985.12.01
刊登出處:
台灣/
萬國法律
/
第 24 期
/26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4671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分期付款買賣
;
保留所有權買賣
;
物權契約
;
交付
;
登記
;
善意取得
中文摘要:
「分期付款買賣」又稱「保留所有權之買賣」,係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於付清價款前,仍由其保有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一旦買受人無力清償價款時,即可立即主張其所有權而取回商品之物權契約。此保留所有權條款的特約,在雙方當事人間應屬有效,但在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的情況下,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之倩,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中保留所有權條款之效力,萬國法律,第24期,26頁,198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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