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大法官;選任資格;法律人;聲譽卓著;權威著作;司法保障正義 |
| 中文摘要: |
美國為司法機關釋憲之鼻祖,其經驗素為世界各國所借重參考。日德與我國源自同一法系,其憲政之實施於二次大戰後,在美人之直接或閒接影響下,有突飛猛進之進展。惟於本質上仍存有若干差異;尤其日本與我國皆受傳統儒家文化之洗禮,而其如何揉合和東西思潮與理念,創造現代化之司法行為與方式,實值吾人參酌再三。故即以此三國之制度為經,我國之理論與實務為緯研究,期盼能藉此提供一較完整與徹底之形象。我國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明文列舉五款大法官之資格,非具有其中之一者,不得任命為大法官,且同條第二項更明定具備同一款資格之大法官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如是規定,堪稱詳盡週密,世界各國甚少可與之比擬者。此乃鑑於我國往昔人治之色彩較為濃厚,而憲法亦主要係源自外鑠,在在均須較長之期間以為培養生長,於創立植基之初,寧可謹慎從事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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