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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曲解內亂罪竟五十年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志龍
出版日期: 1991.06.0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141 期/10-18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377
關 鍵 詞: 國家法益特別刑法內亂妨害秩序言論自由意圖故意犯
中文摘要: 內亂罪竟被「曲解」為用作保護「國家法益」。這種「國家法益」的觀念,是認為「國家」,大於「社會」,社會大於「個人」。亦即認為所謂的「國家」,是可以脫離個人而單獨存在。甚而認為「國家」,係可以與「個人」相對立,針對國家則個人必然要「矮化」一截。實不解孫中山先生所言:「國者,人之積也。」之意義。其實,制定刑法當時早已經有了「法益理論」,具有威瑪共和思考之當時的刑事立法者亦是朝向保護民主共和國的憲法秩序,而為「內亂罪」的規定。刑法內亂罪之設立,原意在於確保民主憲政,防止獨裁、專制、集權、軋壓民主之情事,但在實際運用上卻「荒腔走板」,而偏離了原始的規範目的,這當然與對民主憲政之基本認知與心態,有密切關係。
目  次: 一、前言-受納粹法思考的遺毒制約?
二、刪除刑法第一百條並不能解決問題
三、詮釋刑法第一百條的保護方向
    1.保障「人民尊嚴」與「寬容」
    2.「主權在民」意義
四、刑法第一百條的構成要件行為
    1.由客觀行為認定「意圖」
    2.不用行為理論或誤用行為理論
    3.由目的行為論觀點詮釋始為正確
五、如何界分內亂罪、妨害秩序罪與言論自由
六、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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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龍,曲解內亂罪竟五十年,律師通訊,第141期,10-18頁,1991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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