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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國家與外國私企業間貿易契約國際商務仲裁之法律適用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柯澤東
出版日期: 1995.06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24 卷 第 2 期/375-3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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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國際法仲裁人競合國際商事習慣法國家法國家契約
中文摘要: 國家契約係為一方為國家或其他行政單位,或各級地方政府,他方為外國私企業。即一公法人與一外國私法人所締結之國際經濟契約。為面對私契約當事人在履行具影響國家重大經濟計劃上,一旦企業履行上有疏失,可能導致國家重大災難;而私人企業,契約之風險在於國家若基於某項理由拒絕付款時,則可能依企業資力之大小,有因此而導致破產之危機,因此締約國家法之適用,據調查約佔半數以上,其次為國際法(或國際公法)為最多,而國際貿易習慣之適用(其中亦包括若干原則)為居於輔佐之地位。
目  次: 壹、導言
貳、規範國家契約之法源
一、國家法-特別指締約國法而言
(一)依締約國法
(二)依外國私企業國法
(三)反對適用任國家法於國家契約上
二、國際商事習慣法(或稱跨國法)
(一)概述
(二)應為被動之接受
(三)應為主動之接受
三、國際公法
(一)主觀觀點
(二)客觀觀點
參、國家契約仲裁法律適用之實踐
一、國家契約上國家法與國際法適用兢合現象
(一)應適用法律之選擇
(二)法律適用之制裁制度
(三)仲裁人得參考其他法律制度合併適用
二、仲裁人如何適用有效之法律
(一)國家契約適用單一法源之情形
(二)國家契約適用不同法源之多元法律情形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柯澤東,國家與外國私企業間貿易契約國際商務仲裁之法律適用,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4卷第2期,375-388頁,1995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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