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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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犯罪階層體系方法論探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玉秀
出版日期: 1998.12
刊登出處: 台灣/政大法學評論第 60 期/1-27 頁
頁  數: 25 點閱次數: 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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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許玉秀
關 鍵 詞: 犯罪階層體系新康德主義方法一元論方法二元論構成要件合致性違法性罪責應罰性需罰性
中文摘要: 德國刑法學上犯罪階層理論的演變深受哲學流派的影響,最主要的影響來自兩大互相對立的認識論,即新康德哲學的方法二元論和現象學派存在論的方法一元論。前者認為客觀現實是價值中立無法直接理解的事實,從客觀存在的事實無法直接導出評價事實的規範體系,規範體系是與客觀現實無關而先驗存在的概念形成體系,透過這個概念形成體系的轉換,客觀現實才能成為能被理解的對象,而規範體系只能從另一個評價體系引申出來;後者則認為客觀現實不是毫無意義、無法被理解的一團混亂,客觀現實本身包含規則,不是價值中立而是內含價值,評價客觀現實的體系可以從客觀現實當中引申出來,不同評價體系的差異不在於體系本身的不同,而在於被評價對象本身的差異。本文認為這兩種認識論其實並非互相對立不能融合,也不是你對我錯的關係,目的體系的形成只能從評價體系產生,方法規則的構成則引申自客觀現實所內含的秩序,而作為法律素材的客觀現實絕非價值中立。
目  次: 壹、前言
貳、自然科學實證主義
一、行為本身是一種因果的、機械性的現象
二、自然主義的具體操作
三、致命的體系弱點
參、方法二元論和價值哲學-新康德主義
一、新康德主義簡史
二、方法二元論
三、價值哲學
四、對犯罪階層體系的影響
(一)重新詮釋構成要件階層
(二)違法性階層
(三)罪責階層
肆、目的論-物本邏輯
一、Welzel 對方法二元論的批評
(一)新康德價值哲學對自然實證主義不是對立而是補充
(二)各種學科的分歧不在於方法論而在於認知客體
(三)存在並非一團混亂而是內含秩序
(四)法律對生活材料不是規制而是描述
(五)方法一元論
二、對行為概念和罪責的詮釋
(一)目的行為論取代因果行為論
(二)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確立
(三)關於違法性
(四)關於罪責
伍、目的理性理論
一、反對目的行為論的存在論物本邏輯
(一)目的行為概念無法作為犯罪體系的上位概念
(二)「目的」是法秩序的目的而非存在上的目的結構
(三)對目的論犯罪體系的批評
二、新康德兼新黑格爾思想
三、關於階層體系的具體主張
(一)行為概念
(二)構成要件合致性
(三)違法性
(四)罪資
四、實質的階層體系
(一)應罰性與需罰性合一
(二)Wolter 的實質階層體系
(三)「空洞的」實質的階層體系
陸、終結二十世紀的方法論定位
一、方法一元論和方法二元論的和解
(一)方法一元論與二元論的再理解
(二)先於法律而存在的先在現實並非價值中立
(三)一元和二元是目的與手段的關係
二、德國刑法界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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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犯罪階層體系方法論探源,政大法學評論,第 60 期,1-27 頁,199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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