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男女平等;親權;離婚;監護;會面交往權 |
中文摘要: |
法務部部長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五號之解釋案及各方輿論之要求,提出三階段之第二次修正親屬編之構想。第一階段之修正重點為民法第一○八九條父權優先之條款,而包括與該條有密切關係之民法第一○五一條及第一○五五條有關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在內。其修正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共提出九個條文,即刪除一條、修正三條及新增五條。本文針對此次第一階段修正有關親權與會面交往權之重要內容提出檢討,即該修正重要內容之立法意旨如何?其含義應如何解釋?其新修正有無窒礙難行之處?為檢討此各點,本文擬分三大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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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提出 二、民法第一○八九條父權先條款之修正 (一)修正意旨與內容 (二)修正內容之檢討 三、離婚後親權(監護權)行使之修正 (一)舊法規定之缺失 (二)父母協議由一方或共同行使親權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三)法院決定或改定債權人 (四)法院變更權力行使、義務負擔之內容與方法 (五)酌定或改定親權人判斷之基準 (六)酌定父母以外之第三人為子女之監護人 (七)民法第一○五五條對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與少年福利法第九條關係 四、離婚後之會面交往權(以下簡稱會面權) (一)會面權之性質 (二)會面權之主體 (三)會面權之內容 (四)會面權之法院監督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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