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買賣;租賃;移轉;占有;濫用;投標 |
中文摘要: |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承租人受保護之要件為(1)租賃契約成立(2)租賃物業經交付。因之如果僅簽約而未付租賃物。承租人仍不保護。反之如果雙方談好條件,租賃物已經交付,雖然租金或押金仍未給付,承租人仍受保護。又租賃物之交付一般認為不以承租人實際已占有租賃物為限,如果承租人已取得房門鑰匙應認為已經交付。然而筆者認為租賃契約之成立不以登記為要件,無公示之效果,因之民法規定以「交付」為保護承租人之要件,此處交付應指實際移轉占有而言,如果認為房門鑰匙之交什構成房屋之交付,對於房屋之買受人及業主之債權人可能發生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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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承租人受保護之要件 三、買賣不破租賃易產生之弊端 四、債權人權利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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