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屬經濟區;漁業管轄權;海洋法會議;海洋法公約;國際組織;雙邊漁業條約 |
中文摘要: |
為了解決此問題,國際社會成員亦曾努力尋求解決之道。於第三屆海洋法會議之前,國際漁業行為是由少數國際條約(包括多邊與雙邊漁業條約)所規範。然既未有全面性條約,亦未形成綿密管制體系。第三屆海洋法會議之後,則由聯合國《 海洋法公約 》正式授權,將此種養護與管理權限相關規定交由沿海國來行使。實體上進行海洋生物資源之重新分配,將原先對所有國家開放之公海畫出自領海基線向海一面之二百海浬為「專屬經濟區」。成為沿海國管轄權所及之地方,在此區域內之漁業資源統歸沿海國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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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引論 貳、一九五八年前後所建立之體系 參、漁業管轄權之擴張與第三屆海洋法會議 一、引言 二、一九八二年《海洋法公約》體系下之漁業規範 三、國家實踐所採取之養護與管理措施 四、對兩百海浬以外漁捕之養護與管理 五、相關國際組織之設立與成效 六、小結(以土刊載於上一期) 肆、後《海洋法公約》之相關發展與當代國際規範文件 一、後《海洋法公約》國際社會有關漁業問題之發展 二、國際社會所通過之相關新規範文件 三、國際漁業基本相呼應原則之具體化與建立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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