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通常程序案件;簡易程序案件;上訴;立法目的;文義解釋;量刑協商 |
| 中文摘要: |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將通常程序案件改分為簡易程序案件,以簡易判決科刑,嗣後被告能否對該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問題之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解釋,本文將探討該條所謂「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指為何,藉以釐清此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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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法律問題之爭點 貳、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解釋 一、依立法目的而觀 二、依文義解釋而觀 三、就量刑協商之精神而觀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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