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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淺探-比較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八十七條之二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發立
出版日期: 2001.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16 期/21-26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005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網路服務業者電腦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儲存管理服務提供者個人資訊侵害著作權
中文摘要: 為因應數位化網際網路科技科技,以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之要求,並參考先進國家關於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之有關規定,以免阻礙網路正常發展,我國著作權法擬修正增加關於「網路服務業者之著作權侵害免責規定」;在此同時,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亦於二千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一前一後之行動,正顯示出在網路快速發展時代,關於如何適當限制網路服務業者之著作權侵害責任,有急迫之必要性,本文爰以此二規定為基礎,參考它國法例及重要案例,試行加以比較分析。

目  次: 壹、前言
貳、法制簡介
一、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八十七條之二
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他國法例
參、比較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八十七條之二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規範主體為何?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面對侵害著作權事件之義務
肆、案例觀察
伍、小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發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淺探-比較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八十七條之二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萬國法律,第 116 期,21-26 頁,2001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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