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網路服務業者;電腦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儲存管理服務提供者;個人資訊;侵害著作權 |
中文摘要: |
為因應數位化網際網路科技科技,以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之要求,並參考先進國家關於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之有關規定,以免阻礙網路正常發展,我國著作權法擬修正增加關於「網路服務業者之著作權侵害免責規定」;在此同時,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亦於二千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一前一後之行動,正顯示出在網路快速發展時代,關於如何適當限制網路服務業者之著作權侵害責任,有急迫之必要性,本文爰以此二規定為基礎,參考它國法例及重要案例,試行加以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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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法制簡介 一、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八十七條之二 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他國法例 參、比較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八十七條之二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規範主體為何?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面對侵害著作權事件之義務 肆、案例觀察 伍、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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