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死亡宣告;私法關係;原則管轄;例外管轄;失蹤推定;禁治產宣告 |
中文摘要: |
自然人之自然的死亡為其生命之絕對消滅,是亦為其權利能力之終期。至其死亡之原因究為老、病、意外或任何其他事由,均非所問。然則,自然人失蹤後,歲月悠久,杳無音訊,生死不明,其財產上與身分上之法律關係,必陷於不安定狀態。為防止財產所在地之公安受到威脅,並為維護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各國民法乃有失蹤人財產管理、失蹤宣告或死亡宣告制度等以確定其人失蹤前之私法關係是否終止。失蹤人離去特定場所後,可期待其有音信,卻從此音塵絕而不知所蹤,其生也不明、死也不清之狀態,持續一定時日,自宜由對法律規定善後措施,以確定其此前留存之法律關係,方能維護當事人利益及社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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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言 貳、由中外法制比較分析歸類 參、失蹤或死亡宣告之管轄法院 肆、例外管轄之限制 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評析 陸、失蹤或死亡宣告原因之準據法 柒、失蹤或死亡宣告效力之準據法 捌、外國失蹤或死亡宣告之涉外效力 玖、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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