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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失蹤;撤職;羈押;停役;閣揆 |
中文摘要: |
中華民國憲法明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依大法官會議七十九年一月五日第二五○號解釋,其立憲本-意在於「防止軍人干政,以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可見這是有關國家政局的基礎條文,真正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行政院長是所謂全國最高行政首長,而四顆星的一級上將是國家當前最高軍階的將領,依法有終身不除役的軍人身分。任命這樣的將領出任這樣的首長,如果是違憲的,以當前的政局而有這樣的任命,無疑是我國憲政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所付出的代價。不只是軍人干政而已,違憲木身更為中央政局種下不可知的變數;如果是不違憲的,那麼軍人干政等於沒有法律約束。大法官會議所謂「防止軍人干政」的立憲本-意,究竟還有什麼憑據來維持?憲法大法官和一些法學家們,還嫌「施行細則」的法律根據太薄弱,而指明立法院應儘速修法或立法,使現役軍人轉任文官的法律根據「更為明確」。這究竟是我國憲政的進步或倒退?是改革的契機或危機?任命閣揆不出於長治久安的考慮,而為-時的治安與苟安,使一個剛剛萌芽的文治時代,再度投入軍人的懷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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