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管理委員會;分所有人會議;住戶;管理負責人;訴訟上行為;法律行為 |
中文摘要: |
就所任事務,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其效力歸屬於區分所有人全體;另以法律明定其得行使公寓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權利。如因所任事務涉訟。復有以自己名義為區分所有人全體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以補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及第八百條規定之不足。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權限之範圍,及其功能發揮之前景如何,有待實務上善為運用;以形成國民群居生活共同遵守之良好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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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管理委員會之產生 三、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四、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五、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人會議間之關係 六、管理委員會與住戶間之關係 七、管理委員會之對外關係 八、管理委員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之地位 九、管理負責人之地位 十、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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