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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製造物責任法研究(二)-論日本製造物責任法對我國廠商之適用及廠商之因應對策(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三榮
出版日期: 1996.02.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85 期/11-19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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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日本製造物責任法原廠委託設計(ODM)原廠委託製造加工(OEM)相當因果關係免責事由責任期間舉證責任損害賠償被害者行為製造物責任對策
中文摘要: 日本於昭和 50 年(西元一九七五年)提出製造物責任法綱要試案,歷經將近 20 年後,至平成六年(西元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終於由參議院院會通過「製造物責任法」,並於同年七月一日公布,且於條文附則第一項規定,自公布後一年起(即平成七年七月一日,西元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而近年來,我國設計、製造等技術水準普遍提昇,常吸引日本客戶來台要求 ODM(原廠委託設計)或 OEM(原廠委託製造加工),使我國廠商所設計、製造或加工之產品銷往日本。惟日本委託客戶紛紛要求台灣廠商在 ODM 或 OEM 委託契約中加註「PL 條款」,亦即如因我國廠商所設計、製造或加工產品之缺陷,導致於日本之消費者發生損害,而使日本委託客戶遭受消費者為製造物責任索賠時,我國廠商須負擔最終賠償責任。因此,在 ODM 或 OEM 委託契約中加入 PL 條款後,我國廠商是否應適用日本製造物責任法?如有適用,到我國廠商究竟應負擔何等責任?日本製造物責任法規定為何?我國廠商對日本製造物責任法之因應對策為何?我國廠商實有進一步了解及釐清之必要,以利業務之推展及整體營運決策之調整參考。
目  次: 一、序言
二、日本製造物責任法對我國廠商之適用
    1.概說
    2.適用標準-以西元一九七二年海牙「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準據公約」為依據
    3.小結
三、日本製造物責任法之說明
(一)概說
(二)責任客體-製造物
(三)責任主體-製造業者
(以下刊載本期)
(四)責任事由
      1.製造物於交付時有缺陷
     (1)缺陷之意義
     (2)缺陷之類型
          設計上缺陷
          製造上缺陷
          警告上缺陷
     (3)缺陷之判觀標準
          標準逸脫說
          消費者期待說
          危險效用說
      2.消費者發生損害
      3.缺陷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五)免責事由
      1.開發危險之抗辯
      2.零件、原料業者之抗辯
(六)責任期間
(七)舉證責任
      1.歸屬
      2.推定問題
      3.事證開示及資料請求權
      4.原因究明機關及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之整備
(八)損害賠償
      1.內容
     (1)人身損害
     (2)財物損害
      2.責任限額
      3.懲罰性損害賠償
(九)被害者之行為
(以下待續)
四、廠商就日本製造物責任法之因應對策
(一)概說
(二)製造物責任對策
      1.內容
     (1)製造物安全對策
     (2)責任防禦對策
      2.小結
五、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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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三榮,製造物責任法研究(二)-論日本製造物責任法對我國廠商之適用及廠商之因應對策(二),萬國法律,第 85 期,11-19 頁,1996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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