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證卷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招募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資本額;商業銀行;財產分離制;受益憑證;買回 |
中文摘要: |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制度屬契約型,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規範三方當事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前,應將此契約報請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有變更或終止契約之情事亦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完全獨立於基金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自有財產之外,不受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本身營運影響。基金經理公司應依管理規則規定經證管會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其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億元。且僅銀行能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為基金受益人保管基金之一切資產及依信託契約提撥分配或持有之一切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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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法律依據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三、證券投資與信託基金 四、基金之經理公司 五、基金之保管機構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六、受益權單位及受益憑證 七、受益權單位暨受益憑證之買回 八、基金之投資限制 九、受益之分配 十、基金負擔之費用 十一、信託契約之修正及終止 十二、基金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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