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益條款;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最後手段;公權力措施;妥當性原則 |
中文摘要: |
在我國憲法二十三條之「初意」乃只是「必要性原則」之實踐。即使,就此「必要性」原則能夠在國家最高位階之法規範內獲得確認,不僅在我國制憲史上是空前創舉,在比較憲法上,亦是不可多得之佳構。除了憲法二十三條肯定的「必要性」外,在行憲前,這個「必要性」原則,已經雜散的在一些法律內出現。早在民國十九年公布的土地法(但遲至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才施行)的二○八條,規定「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需者為限」。即係明示「必要性原則」之條文。更具體的,可見「土地法施行法(民國二十四年公布)第四十九條,該條「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之立法意旨,更是「最小損害原則」之實踐,都是表示出我國在行憲之前的行政法令,已有「比例原則」的出現。
|
目 次: |
壹、序言 貳、限制基本權利的「公益條款」 一、基本權利限制的目的 二、憲法「公益條款」的內容 (以上已刊載第一五四期) 參、基本權利的「以法律限制」-「法律保留」原則 一、「法律保留原則」之意義 二、「法律保留原則」之轉變 三、「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以上已刊載一五五期) 肆、基本權利限制的「比例原則」 一、「比例原則」的意義及概念 二、「比例原則」概念的發展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三、「比例原則」的審查 四、舉證責任之問題 五、對「比例原則」之批評: 伍、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