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明治憲法;訓政時期;日產接收;司法接收;臺灣總督府;行政長官公署;臺灣省參議會;地方自治;司法文化;光復 |
| 中文摘要: |
本文擬探討戰後初期的臺灣,於日本與國民黨兩政權交替之際,如何進行法律體制的承接。為此,需比較這兩套國家法規範體制的異同,始能了解其在承接上可能面臨的問題。同時必須詳究執行法規範之相關人員的族群背景及觀念,以明白人民實際的法律生活遭到何等的衝擊。故首先交待兩套國家法體制的憲政架構及法規範種類,接著分就國家統治權中的行政、立法、司法等三項權力的運作機制及人員,逐一說明其承接的狀況。 整體看來,雖然兩套法體制的主權歸屬相異,故就法規範的形式意義而言,實屬「斷裂」;但因均源自近代歐陸法,其法規範的實質內容頗為相近。然而由於高階的執法人員,大多來自具有不同生活經驗的中國大陸社會,使得已受日治五十年影響的臺灣本地人,仍深刻感受到戰前戰後法律體系之不同。尤其是新來的國民黨政權,經常以「征服者」的姿態行事,徒令本地人滋生反感。對他們而言,這是「光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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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緒論 貳、國家憲法體制與法規範種類 一、日本明治憲法體制 二、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體制 三、中華民國憲法體制 參、新舊法令的銜接 一、銜接原則的確立 二、法令內容的漸次調整 三、有關資產接收的法令 肆、行政機關的改組 一、臺灣在地的中央行政機關 (一)從總督府到長官公署 (二)改制為省政府 二、臺灣地方行政機關 (一)縣市(含區署) (二)鄉鎮區(含村里鄰) 三、高層官員來自中國內地 伍、民意機關的設置 一、域外全國性民意機關的參與 (一)作為日本的殖民地 (二)作為中國的一省 二、臺灣在地最高民意機關 (一)從總督府評議會到省參議會 (二)省參議會的實際作用 三、臺灣各地方民意機關 四、選舉文化與代議士的人選 陸、司法機關的轉承 一、司法權及相關制度的更替 (一)司法機關與訴訟程序 (二)其他涉及司法裁判權的機制 二、司法事務的接管 (一)司法設施的接收 (二)已未結民刑案件及在監人犯的處理 三、司法文化的變遷 (一)臺灣本地法律專業人員的任用 (二)中國司法傳統的移入臺灣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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