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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法與其他法律間互動之探討(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武憶舟
出版日期: 1995.04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40 卷 第 2 期/20-41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865
關 鍵 詞: 特別法優先適用公共安寧實體法企業主體刑事責任
中文摘要: 按刑法是規律犯罪之成立及處罰,以保障社會公共安寧為目的之實體法。而公司法則為規律公司企業主體及其商事活動,以達到經濟秩序之安定與繁榮為目的之實體法。故當公司商事活動之行為,超越法定限度,往往會構成刑事責任。基於公司法齋公法私法之綜合性,故就公司法中所定行為規範之違反,如訂有各種刑責之特別規定時,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一九-號解釋:「公司法即為刑法之特別法,應予優先適用」。
目  次: 乙、公司法與刑法之互動關係
(一)按刑法是規律犯罪之成立及處罰,以保障社會公共安寧為目的之實體法。
(二)例示
丙、公司法與勞動法之互動關係
(一)勞動法產生背景
(二)吾國現行勞動法規範之範圍
(三)勞動法與商事法間之互動關係
丁、公司法與經濟法之互動關係:
(一)經濟法之意義,學者間見解不一
(二)經濟法之範圍及與商事法之互動關係
戊、公司法與財稅法之互動關係
(一)財稅法之意義及範圍
(二)公司法與銀行法之互動關係
(三)稅捐稽徵法與公司法之互動關係
己、公司法與行政法間之互動關係
(一)行政法之意義及範圍
(二)環保法之意義及範圍
(三)公司法與環保法之比較
庚、公司法與訴訟法間之互動關係
(一)公司法與民事訴訟法之互動關係
(二)公司法與行政訴訟法之互動關係
(三)公司法與非訟事件法之互動關係
辛、最後尚有敘述者,即自二岸開放後所發生二區人民之關係,其中涉及公司法者,即發生互動關係。其可得而敘者凡二
(一)在台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與公司法之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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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憶舟,公司法與其他法律間互動之探討(下),法學叢刊,第40卷第2期,20-41頁,1995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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