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主觀;行為人;既遂;未遂;故意;客觀 |
中文摘要: |
就行為人主觀之意思之成立;必須其係以具有行為既遂之意思而為其行為始可。未遂行為之處罰依據,主係基於行為人之此種行為係屬故意行為,易言之,即就行為人主觀上的想像係屬故意,且在客觀上;亦確有一個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直接接置關係的行為,亦即唯有此二者具備時,始得有未遂構成要件之該當性,而始得予以處罰。在刑法制裁體系,較為困擾者乃是:行為人所欲達成的結果並沒有出現,可是卻要加以處罰,即為何「未遂」要處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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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緒論 二、未遂犯的制裁 (一)行為人的法益侵害期待/其他人的法益危險認定 (二)未遂犯犯罪行為成立之前審查的背景思考 三、普通未遂犯的性質 (一)就已存行為來看,已存在行為,也有可能存在某項結果,但卻不是行為人所期待的結果,或期待的全部結果 (二)就行為人的目的來看,是犯罪行為的「仍未成功」 (三)就行為人「目的」觀點與行為的「現實」間之差距來看,現實的行為仍算是「危險犯」 (四)危險犯判定不是以法益的現實、存在為立論而摻雜有非現實的考量 四、普通未遂犯與加重結果犯 (一)普通未遂犯構成要件與既遂犯之關連 (二)既遂犯與結果加重犯的關連 (三)構成要件背後法益保護的主要指標之放置 (四)如以故意的法益實害指標來看,則是普通未遂仍實害(行為人的期待)之前階段(危險犯?) (五)如以未必故意/過失的法益實害指標來看,則在既遂犯的結果,只不過是結果加重犯的實害前階(結果犯、危險犯的複合) 五、故意未遂與過失 六、未遂處罰與法益危險、行為無價值 七、不能未遂與逆轉的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 八、結論 (一)以行為人主觀想像作為論定未遂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要依據? (二)主觀主義的危險─不以實害結果論罪? (三)「行為刑法」根本不存在?或是「行為刑法」的解決,必須以目的行為論之觀點重新詮釋? (四)「時間」的游標,依危險/實害,陷於非同一性之標準(相對性標準)? (五)不能未遂/妄想犯的法益危險(『 事實上 』 無危險,但卻不同評價?)(六)法益危險的雙重層面考量作為未遂處罰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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