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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辯護人→刑事司法機關→法治國家原則(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志龍
出版日期: 1997.03.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10 期/74-82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065
關 鍵 詞: 合憲程序自由權利法治國家機能分工法官優位在野法曹
中文摘要: 國內實務,習於將辯護律師稱為「在野的法曹」,殊不知此種認知亦屬錯誤的認知,蓋如就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參與而言,並不是領有司法之官方薪俸者,才是「在朝的法曹」;而對於「法曹」的認知,則應該就所執行的職務之觀點作為標準,則辯護人既然是實行「公共的利益」之職務,則其亦應為「法曹」,且亦應為「在朝的法曹」。亦即,根本沒有「在野」法曹這個概念存在的空間。落實法治國家原則與人權之保障,則對於辯護人的法律地位,應透過立法予以具體化,亦即透過具體化而確保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法上的角色、功能,例如德國聯邦律師法第一條即明文規定辯護人為司法機關。
目  次: 一、緒論
二、辯護人是「獨立的刑事司法機關」
(一)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共同保證人
(二)被告訴訟主體的確保
(以上文章已刊登於律師雜誌第二○九期)
(以下刊登本期)
三、辯護人地位之提昇-法治國家原則刑事訴訟規範的落實
(一)認知的鬆綁
(二)立法具體化,以達成法治國家原則的落實目的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志龍,辯護人→刑事司法機關→法治國家原則(下),律師雜誌,第210期,74-82頁,1997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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