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合憲程序;自由權利;法治國家;機能分工;法官優位;在野法曹 |
中文摘要: |
國內實務,習於將辯護律師稱為「在野的法曹」,殊不知此種認知亦屬錯誤的認知,蓋如就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參與而言,並不是領有司法之官方薪俸者,才是「在朝的法曹」;而對於「法曹」的認知,則應該就所執行的職務之觀點作為標準,則辯護人既然是實行「公共的利益」之職務,則其亦應為「法曹」,且亦應為「在朝的法曹」。亦即,根本沒有「在野」法曹這個概念存在的空間。落實法治國家原則與人權之保障,則對於辯護人的法律地位,應透過立法予以具體化,亦即透過具體化而確保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法上的角色、功能,例如德國聯邦律師法第一條即明文規定辯護人為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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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緒論 二、辯護人是「獨立的刑事司法機關」 (一)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共同保證人 (二)被告訴訟主體的確保 (以上文章已刊登於律師雜誌第二○九期) (以下刊登本期) 三、辯護人地位之提昇-法治國家原則刑事訴訟規範的落實 (一)認知的鬆綁 (二)立法具體化,以達成法治國家原則的落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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