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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命案之現場偵查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聖熙
出版日期: 1961.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6 卷 第 3 期/107-109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977
關 鍵 詞: 命案現場現場模擬偵查技巧犯罪偵查人員線索驗屍報告
中文摘要: 犯罪偵查機關接到兇殺案件的報告之後,在未明瞭真相前,不必忙於出動,應立刻記下報案的口期與時間,案件發生的地點,簡單的案情及報案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以便必要時傳訊。囚為他可能是目擊證人;至少他總是比犯罪偵察人員先看見現場的情況。犯罪偵查人員以最快的速度到達犯罪現傷之後,應將到達的時間點,詳細記明於筆錄,以兔日後遺忘或錯誤。如被害人尚未死亡,則以救護人命為第一,故犯罪偵察人員亦應熱練急救的方法。
目  次: 一、緒言
二、需要相當設備
三、現場偵查之基本工作
四、封鎖現場
五、現場筆錄
六、現場測繪
七、檢驗屍體
八、現場模擬
九、現場偵查人員應注意之事項
十、檢驗屍體
十一、解剖屍體
十二、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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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聖熙,命案之現場偵查,法學叢刊,第 6 卷 第 3 期,107-109 頁,1961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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