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貪污治罪條例;瀆職罪章;特別刑法;法安定性;競合;公務員 |
中文摘要: |
為強化公務員保持廉潔操守並克盡其職務本分之責任,我國制訂貪污治罪條例,以懲治公務員貪污瀆職現象,其本質上係屬於特別刑法之一種,於制訂時固有其必要性,然現今刑法已針對公務員瀆職行為制訂處罰規範,以特別刑法形式制訂內容重覆之法律,易動搖法安定性,由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亦導致刑法瀆職罪章名存實亡。因此作者認為,應將貪污治罪條例廢止,使得懲罰公務員瀆職行為之法源依據回歸刑法,以維護刑法之功能性。
|
目 次: |
壹、貪污治罪條例之歷史沿革 貳、貪污治罪條例之存廢缺失評析 一、貪污治罪條例屬非常態性之法律 二、貪污治罪條例破壞法律之安定性 三、貪污治罪條例導致刑法瀆職罪章名存實亡 參、貪污治罪條例與普通刑法之競合 一、貪污治罪條例直接回歸適用普通刑法之行為類型 二、貪污治罪條例無法直接回歸適用而有增訂新條文納入普通刑法必要性之行為類型 三、貪污治罪條例無法直接回歸適用普通刑法而應考慮單純廢除條文之行為類型 肆、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