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緩起訴處分;形式確定力;實質確定力;撤銷緩起訴處分 |
中文摘要: |
我國緩起訴制度依照立法理由說明,是參酌日本、德國之立法例而增設,但我國之緩起訴制度卻大不同於德、日二國 ,且此次修正刑訴法之立法,對檢察權之行使有重大之變革,但僅對部分條文為修正,在各方對刑事訴訟制度採行之原則,未獲得學者、院、檢、辯之詳細討論,倉皇下立法通過,以緩起訴制度而言,其刑事政策之適宜與否,殊值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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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參、緩起訴處分之撤銷機制 肆、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再行起訴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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