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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我國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之立法落實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昱梅
出版日期: 2002.11.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78 期/14-33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1370
關 鍵 詞: 兒童權利社會權健康權平等權生存權
中文摘要: 整體言之,我國對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已有一定程度之立法,而這些立法則有賴行政部門之積極落實。我國各種與公約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有關之法律規定(平等權或生存權等)為基礎,形成以基本權利為基礎之規範,可認為係兒童得請求之權利。其他在憲法上找不到基本權利作為其依據之法律規定,對於個案的兒童而言,亦應朝向「保護規範」解釋,使之成為得請求之權利。即使依現行法難以解釋為保護規範,其至少屬憲法委託之立法,行政部門有義務履行各該法律所規定之義務,並編列預算執行之。此外,政府部門對於各種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之執行事權不一,在執行上應有通盤計畫,並應結合民間力量與資源,共同落實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而定期檢討與評估執行成果,以期增進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落實之成效,亦有所必要。
目  次: 壹、前言
貳、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之社會權與健康權
  一、兒童社會權
  二、兒童健康權
參、我國落實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之立法
  一、兒童社會權之落實
  二、兒童健康權之落實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昱梅,論我國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之立法落實,律師雜誌,第 278 期,14-33 頁,200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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