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兒童;權利;社會權;健康權;平等權;生存權 |
中文摘要: |
整體言之,我國對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已有一定程度之立法,而這些立法則有賴行政部門之積極落實。我國各種與公約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有關之法律規定(平等權或生存權等)為基礎,形成以基本權利為基礎之規範,可認為係兒童得請求之權利。其他在憲法上找不到基本權利作為其依據之法律規定,對於個案的兒童而言,亦應朝向「保護規範」解釋,使之成為得請求之權利。即使依現行法難以解釋為保護規範,其至少屬憲法委託之立法,行政部門有義務履行各該法律所規定之義務,並編列預算執行之。此外,政府部門對於各種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之執行事權不一,在執行上應有通盤計畫,並應結合民間力量與資源,共同落實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而定期檢討與評估執行成果,以期增進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落實之成效,亦有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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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之社會權與健康權 一、兒童社會權 二、兒童健康權 參、我國落實兒童社會權與健康權之立法 一、兒童社會權之落實 二、兒童健康權之落實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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