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費用性抵押權;重大修繕;承攪報酬債權;物權優先效力原則 |
中文摘要: |
依物權優先效力原則,先成立之抵押權優先於後成立之抵押權享受其效力,惟此項原則,不無例外,費用性抵押權若具備一定要件,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修正施行之民法債編,於第五一三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即為例外之適例。惟依民法第五一三條規定之費用性抵押權應具備下列要件,始生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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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所在 貳、費用性抵押權優先效力之要件 一、須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之重大修繕 二、須有承攪報酬債權存在 三、須以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因修繕所增之價值為標的 四、須為抵押權之登記 參、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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