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綜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制;所得歸類;類型化行政;稅捐負擔;薪資所得;其他所得;講演之鐘點費 |
中文摘要: |
律師事務所受僱律師甲,應邀為某國民中學「青少年法治教育系列講座」講授三次,收取報酬九千元正。後收到扣繳憑單列為「薪資所得」,甲申報時改列「講演之鐘點費」。國稅局核定時,仍將其列入「薪資所得」中,甲不服提起復查,主張縱非列入講演費,亦應列入「其他所得」中。試問此三種情形所得歸類,對稅捐負擔有何影響?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甲如為該事務所之合夥律師,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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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綜合所得稅制與分類所得制 貳、所得歸類與類型化行政 參、所得歸類與稅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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