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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律保留原則與自治條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蕭文生
出版日期: 2003.04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6 期/22-2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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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蕭文生
關 鍵 詞: 法律保留原則自治條例地方自治團體法律罰鍰沒入行政罰
中文摘要: 法律保留原則係指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積極授權之下,無法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換句話說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給立法機關,需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範,而不得由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定之。而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執行之權限。惟自治條例是否得直接作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依據,仍有不同之見解,以目前實務之運作而言,以贊成說為當。又自治條例雖可成為直接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依據,但並非謂其得採取任何措施,其仍必須接受合法性之審查。
目  次: 壹、法律保留原則中「法律」之意義
貳、上述草案規定之合法性
  一、形式合法性
  二、實質合法性
  (一)申請許可證與繳納保證金
  (二)罰鍰及沒入規定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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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生,法律保留原則與自治條例,月旦法學教室,第6期,22-23頁,2003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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