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律保留原則;自治條例;地方自治團體;法律;罰鍰;沒入;行政罰 |
中文摘要: |
法律保留原則係指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積極授權之下,無法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換句話說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給立法機關,需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範,而不得由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定之。而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執行之權限。惟自治條例是否得直接作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依據,仍有不同之見解,以目前實務之運作而言,以贊成說為當。又自治條例雖可成為直接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依據,但並非謂其得採取任何措施,其仍必須接受合法性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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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法律保留原則中「法律」之意義 貳、上述草案規定之合法性 一、形式合法性 二、實質合法性 (一)申請許可證與繳納保證金 (二)罰鍰及沒入規定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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