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扶養親屬免稅額;家長家屬;扶養義務;遺棄罪;無謀生能力;租稅罰;租稅刑罰;租稅行政罰 |
中文摘要: |
甲之女婿去年因病住加護病房達半年,女兒乙須在旁照料,乙之二位就讀國小女兒丙、丁,均由甲扶養,甲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將丙、丁列為「扶養親屬免稅額」。惟該區國稅局認為扶養親屬免稅額,僅直系尊親屬及子女,而孫子女及外孫子女須適用該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四款及第一一二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扶養者。」按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四款規定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一一二三條第三項則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而丙、丁與甲戶籍不同,國稅局將丙、丁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剔除。甲不服向該區國稅局提起復查,主張甲若不扶養丙、丁,將觸犯刑法遺棄罪;復查決定則以對直系尊親屬,始為遺棄罪而予駁回甲之請求。甲不服,提起訴願,問甲得為何種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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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刑法與稅法 貳、民法與稅法 參、稅法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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