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共同正犯;單獨;個人責任;連坐;擴張正犯概念;主觀責任 |
中文摘要: |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此係刑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者,單獨正犯,是由行為人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的行為,即足成罪;而所謂的共同正犯,是相對於單獨正犯而言,亦即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始能成立。然學說爭議點在於所謂「共同」,究竟是指「犯罪的共同」或者是「行為的共同」,此外共同正犯的責任是「皆為正犯」。所謂「皆為正犯」,也就是是「大家都是正犯」,當大家都是正犯時,是僅就自己成立正犯的行為負責?或者是就他人成立正犯的行為也要一起負責?此和現代刑事責任理論要求個人責任的原則似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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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共同正犯成立的本質 一、犯罪共同說與行為共同說的適用範圍 二、犯罪共同說的內涵 (一)完全犯罪共同說 (二)部分犯罪共同說 三、行為共同說的內涵 (一)主觀的行為共同說 (二)客觀的行為共同說 四、犯罪共同說與行為共同說適用上的差異 (一)實現不同的犯罪 (二)主觀意思的內容 五、我刑法有關共同正犯成立的本質 (一)明白採犯罪共同說的主張 (二)明示主觀上須有意思的連絡 (三)否定過失共同正犯的概念 參、共同正犯責任的本質 一、個人責任的原理 二、個人責任與共同責任的糾葛 三、「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法理 四、「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理論基礎 (一)形式根據 (二)實質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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