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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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機關公告行為與行政訴訟種類之選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2.07.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講座第 7 期/61-67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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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招標行政輔助行為結果排除請求權二階段理論
中文摘要: 辦理採購機關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及「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廠商欲請求辦理採購機關停止刊登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於政府採購公報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及「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之行為,並發布更正聲明時,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
目  次: 壹、題目
貳、擬答
一、本題之爭議所在
二、政府採購行為因招標所生之爭議為公法性質
三、辦理採購機關公告 A 廠商相關資訊之行為,係執行行政處分之事實行為
四、請求除去辦理採購機關公告行為之法律救濟途徑
參、重點解說
一、政府採購行為之公私法性質
二、行政機關公告之法律性質
三、對排除行政機關公告行為之法律救濟途徑及結果排除請求權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志光,行政機關公告行為與行政訴訟種類之選擇,法學講座,第 7 期,61-67 頁,200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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