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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誹謗罪除罪化勢在必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法治斌
出版日期: 1998.02.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21 期/2-3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269
關 鍵 詞: 誹謗除罪化惡意公益名譽侵權
中文摘要: 縱使法官體認媒體之監督職能,有意網開一面,但法官係依據法律為獨立之審判,終究非可隨心所欲,任息選擇適用符合已息之規定,否則即有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之嫌。刑法之規定既有諸多室礙難行之處,時人即有除罪化之建議,主張自認名譽受害者限定依民事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從比較法制之形式上觀察,美國於此似為唯一探行民事救濟之先進國家。但深入各國責務之發展,則可知於英國,苟未先行取得法官之同意,不得起訴媒體。德國人亦係主要以民事訢訟程序保護個人之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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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斌,誹謗罪除罪化勢在必行,律師雜誌,第221期,2-3頁,1998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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