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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一九九七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的法理探討(上)-兼論受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法理影影響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志龍
出版日期: 1998.01.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20 期/19-36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1343
關 鍵 詞: 羈押權權力分配權力分立拘捕前置實質正義程序正義
中文摘要: 所謂的「逮捕」、「拘提」,既在其目的已達成(即訊問)後,則已無逮捕、拘提之原因,而此之「逮捕拘提」,其實和爾後的「羈押」問無必然的關連。然而,刑事訴訟法修正諸公所秉持的「拘提逮捕前置原則」,其並不是拘提逮捕前置(因為逮捕拘提所侵害法益為意思實現自由,而非人身自由),而應稱「拘禁前置原則」,只是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此類拘禁處分,只好假託「拘提逮捕」為名,暗為「拘禁」之實。而修正刑訴第二二八條第三項但書,亦採所謂的「拘提逮捕前置原則」;亦同。羈押審理,仍未經言詞辯論由於羈押的逮捕拘提前置原則,使得「準受押人」,在有些情形,是檢察官傳喚到場,而經檢察官訊問後;必須忍受二十四小時的「拘禁」(美其名為「拘提」、「逮捕」的為等候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之刻意程序,而檢察官譽請法院的羈押,在此時可謂係對已經遭受拘禁之人的「繼續拘禁」的性質。
目  次: 一、幾個概念澄清
(一)羈押「權」概念;檢察官「擁有」羈押權?
(二)羈押權「回歸」法院?(由權力分配的角度探討其論證法理?)
(三)羈押決定讓法官為之,是為了權力不分立,而製造「權力分立」?抑或是為了挽救過度的權力分立?
(四)由誰指揮看守所的羈押執行?
二、修正後的羈押條款法理探討
(一)法官國法官優位的思考-法治國的羈押條款認知仍嫌不足
(二)拘提、逮捕前置原則之法理
(三)羈押審理,未經言詞辯論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三、簡易程序修正條款-異體接殖的立法例
(一)以自白為中心的速審程序
(二)歐陸法訴訟思惟與英美法訴訟思惟之差異
(三)訴訟法理-英美制絕對分立,歐陸制聯立
     1.英美法制強調權力分立;而歐陸法制則為避免過度權力分立,而予以複雜的介入設計,即採取聯立模式
      2.英美法制以法官為唯一司法權機關;歐陸法制則以法官、檢察官、辯護人並列均為刑事司法機關
      3.英美法制重在程序正義;歐陸法制重在實質正義(實質真實發現)
      4.疑慮
四、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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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龍,一九九七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的法理探討(上)-兼論受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法理影影響,律師雜誌,第220期,19-36頁,199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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