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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資產證券化論將來債權之讓與-兼評九十年臺上字第一四三八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文宇
出版日期:
2002.10.15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53 卷 第 10 期
/34-45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300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文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受讓人
;
債務人
;
請求給付之權利
;
債權讓與
;
金融資證券化
中文摘要:
債務人於受通知後方對受讓人負有給付義務,受讓人於債務人受通知後方取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權利。惟基於債之相對性,通知與否並不影響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債權讓與之原因行為,
目 次:
壹、前言
貳、金融資證券化與將來債權之讓與
參、將來債權讓與之規範、學說及實務見解
肆、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八號判決之評析
伍、解決方案
陸、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文宇,從資產證券化論將來債權之讓與-兼評九十年臺上字第一四三八號判決,法令月刊,第53卷第10期,34-45頁,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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