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課稅公平原則;租稅法律主義;稅捐法定主義;課稅要件法定主義;課稅要件合致性原則;形式意義法律說;實質課稅原則;實質意義法律說;課稅依據;類推適用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號解釋認為佃農因政府徵收租用之耕地所領取之補償費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所得,為應稅客體,且贊同財政部第一四八九四號函將該補償費比照地主收回土地適用所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予以半數免稅之解釋方法,並認為此係對於人民有利之解釋,而此補償費之性質為其他收益所得,與財政部第三四六一六號函中損失補償性質之補償費不同,不得相提並論。惟佃農因政府徵收所領取之補償費,與因出租人出售耕地所領取之補償費究有不同,若非有解釋函令之存在,基於租稅法律主義,佃農並不負擔稅負之義務,此涉及解釋函令得否作為課稅依據之立場,見解上仍有分歧。財政部第一四八九四號函採取類推解釋之方法,是否為稅法之所許,已有爭論,更有甚者,其以先比照課稅、後比照免稅之解釋方法,應否准許,有無過度,亦不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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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意識 貳、解釋函令得否作為課稅之依據 一、不得作為課稅依據 (一)租稅法律主義 (二)形式意義法律說 二、得作為課稅依據 (一)實質課稅原則 (二)實質意義法律說 三、小結 參、解釋函令得否採取類推適用之方法 一、實務見解 二、不利類推之禁止 三、有利類推之允許 肆、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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