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農業發展條例;租賃;減租;繼續性契約;書面;定期 |
中文摘要: |
農業發展條例於 92.02.07 日修正,將「耕地租賃」修正為「農業用地租賃」,但實質法律內容並未變動。而所謂農業用地租賃者,依據該條例第三條之明文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耕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之租賃關係,其成立並不以書面為必要,僅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即生效力。而其租賃契約發生爭議時,因該條例並未有明文規定之處理方法,僅得依土地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向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
目 次: |
壹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正 貳農業用地租賃之意義、成立與效力 一、意義 二、成立生效 三、效力 參案例分析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