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訴訟參加制度;訴訟參加人;第三人;法律聽審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行政訴訟法上之訴訟參加制度,即是為了維護原告及被告以外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設之制度。按通常之情形,只有原告及被告具有在訴訟程序中實施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法律地位,然而,若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行政法院裁判之影響時,為維護其權益,避免其淪為他人訴訟程序中之「單純客體」,損害其「法律聽審請求權」,自應賦予該第三人一定之訴訟法律地位。因此,行政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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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訴訟參加制度之意義及目的 貳、訴訟參加人在訴訟程序中法律地位 參、訴訟參加之法律效果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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