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新股優先認購權;直接訴訟;代表訴訟;法定義務 |
| 中文摘要: |
按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此乃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之明文規定。再者,股東之新股優先認購權係公司法賦予之固有權,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之決議限制或剝奪之;反面言之,賦予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亦是公司之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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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公司發行新股應先由原股東分認之依據 貳、股東甲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一、公司法第一九四條制止請求權之行使 二、依法請求公司履行法定義務 參、直接訴訟與代表訴訟之區辨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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