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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侵害新股優先認購權之法律救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文宇
出版日期: 2003.06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8 期/24-25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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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文宇
關 鍵 詞: 新股優先認購權直接訴訟代表訴訟法定義務
中文摘要: 按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此乃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之明文規定。再者,股東之新股優先認購權係公司法賦予之固有權,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之決議限制或剝奪之;反面言之,賦予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亦是公司之法定義務。
目  次: 壹、公司發行新股應先由原股東分認之依據
貳、股東甲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一、公司法第一九四條制止請求權之行使
二、依法請求公司履行法定義務
參、直接訴訟與代表訴訟之區辨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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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宇,侵害新股優先認購權之法律救濟,月旦法學教室,第8期,24-25頁,2003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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