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信託;代理;委任;利益第三人契約 |
中文摘要: |
信託一詞在我國並不陌生,在民國十年,即有信託公司的設立,五十九年也開放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銀行法於六十四年增列信託投資公司一章,七十二年又頒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最高法院的判決也在四十二年起,陸續出現信託契約、信託行為、信託關係等用語。然而,我國信託法則直到八十五年才公布施行,信託業法也於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受信託業法的規範,究竟以上各種信託用語,是否指稱同一法律關係,即有釐清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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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引言 貳、信託的文義 參、信託的要件 肆、與他名詞的區別 一、委託 二、寄託 三、委任 四、代理 五、利益第三人契約 伍、各種信託用語的真正法律關係 一、最高法院在信託法通過前所稱的信託行為 二、美國的投資信託 三、證券投資信託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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