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簡式審判程序;傳聞法則;調查證據程序;有罪陳述 |
中文摘要: |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必須係「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始有其適用,如非此類案件,即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簡式審判程序之主要目的在於簡化調查證據之程序,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免除被告進行訴訟之訟累。本文將針對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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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簡式審判程序之意義 參、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 一、須為非重罪之案件 二、須被告為有罪之陳述 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一、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時機 二、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等之意見 三、法院分案宜先以獨任法官分案 四、審判長須「裁定」後始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伍、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程序 一、簡化調查證據程序 二、不適用傳聞法則之規定 三、簡化其他程序 四、簡化判決書之製作 陸、簡式審判程序之撤銷 一、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更新審判程序 柒、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與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比較 一、相同點 二、相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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