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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繼承篇:第二講 繼承權之喪失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3.07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9 期/54-63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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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繼承權應繼分遺囑自由財產自由處分宥恕絕對失權相對失權
中文摘要: 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亦即,繼承人為法定之不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為繼承人之資格,即為繼承權之喪失。
目  次: 壹、概說
一、維持社會之倫理道德
二、避免遺產繼承秩序之混亂
三、確保遺囑人之遺囑自由
貳、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一、絕對失權
二、相對失權
三、表示失權
四、被繼承人之宥恕
參、喪失繼承權之效力
一、時的效力
二、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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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民法繼承篇:第二講繼承權之喪失,月旦法學教室,第9期,54-63頁,2003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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