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繼承權;應繼分;遺囑自由;財產自由處分;宥恕;絕對失權;相對失權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亦即,繼承人為法定之不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為繼承人之資格,即為繼承權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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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概說 一、維持社會之倫理道德 二、避免遺產繼承秩序之混亂 三、確保遺囑人之遺囑自由 貳、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一、絕對失權 二、相對失權 三、表示失權 四、被繼承人之宥恕 參、喪失繼承權之效力 一、時的效力 二、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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