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給付不能;違反義務;積極侵害債權;遲延 |
中文摘要: |
假如沒有限制主題而要就新的債法為報告,將使範圍過大。在此請允許我從其中選擇部分作報告。我將就違反義務論及新法,就給付不能,遲延及積極侵害債權論及新法與舊法。因為 Stoll 在一九三二年即已呼籲的「告別積極侵害契約」並未見於債法修正。現在甚至--即使名稱不同--存在於修正後 § 280BGB,同樣的,現在我們在 § 311BGB 亦有締約上過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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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歷史回顧--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法律狀態 一、發現 二、發展 三、立法 貳、新的債法--二○○二年一月一日以來之法律狀態 一、違反義務 二、給付不能 三、遲延 四、積極侵害契約之類型 參、未來--歐盟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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