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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動機錯誤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編著譯者:
陳聰富
出版日期:
2003.08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10 期
/10-11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291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聰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動機錯誤
;
通謀虛偽
;
意思表示
中文摘要:
在一方對於和解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時,此項動機錯誤,得依民法第 738 條之特別規定,撤銷和解契約。在雙方對於和解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時,此為雙方動機錯誤,應類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聲請法院撤銷和解契約。在當事人對於損害賠償數額或責任比例發生錯誤者,則屬一般動機錯誤,當事人不得依據民法第 88 條關於錯誤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7、88、92、179、738、1148 條 (91.06.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庭長推總會議決議(二)
最高法院 73 年台抗字第 472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第 269 號 民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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