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當然繼承主義;包括繼承主義;繼承權;繼承回復請求權;特留分權;物上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我國民法於遺產被占有時,另於繼承編設置明文,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此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繼承人依物權編之規定即可回復其被占有或侵奪之財產,則何以我國民法另於繼承編又賦與繼承人有繼承回復請求權?其立法理由何在,實有待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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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總說 貳、侵害繼承權之意義及時點 一、侵害繼承權之意義 二、侵害繼承權之時點 參、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 一、繼承回復請求權及回復訴訟之性質 二、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返還請求權之關係 肆、繼承回復請求之當事人 一、繼承回復請求之權利人 二、繼承回復請求權之相對人 伍、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 陸、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 一、消滅時效之設置 二、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之效力 三、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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