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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繼承篇:第三講 繼承回復請求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3.08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0 期/48-63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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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當然繼承主義包括繼承主義繼承權繼承回復請求權特留分權物上請求權
中文摘要: 我國民法於遺產被占有時,另於繼承編設置明文,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此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繼承人依物權編之規定即可回復其被占有或侵奪之財產,則何以我國民法另於繼承編又賦與繼承人有繼承回復請求權?其立法理由何在,實有待檢討。
目  次: 壹、總說
貳、侵害繼承權之意義及時點
一、侵害繼承權之意義
二、侵害繼承權之時點
參、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
一、繼承回復請求權及回復訴訟之性質
二、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返還請求權之關係
肆、繼承回復請求之當事人
一、繼承回復請求之權利人
二、繼承回復請求權之相對人
伍、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
陸、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
一、消滅時效之設置
二、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之效力
三、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拋棄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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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民法繼承篇:第三講繼承回復請求權,月旦法學教室,第10期,48-63頁,2003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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