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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法問題-胚胎的基本權利地位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英鈐
出版日期: 2003.06.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85 期/16-29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563
關 鍵 詞: 胚胎幹細胞人類胚胎憲法基本權利天賦人權保障
中文摘要: 因為我國是一個憲政民主國家,探討人類胚胎與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管制,首先必須由憲汰出發。這當中的根本問題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研究自由與胚胎保護可能衝突,尤其是主張胚胎可否享有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與生命權。首先探討研究自由。我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學術與研究自由,不管是否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都可能在研究自由的保障之內。不過,學術自山當然不是不能有所限制。根據憲法第二十三條,如果要限制學術自由以及研究自由,必須要有法律基礎,限制的法律本身必須明確,如果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則該授權本身要有足夠的明確性,而且必須要追求公益,以及限制本身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目  次: 一、前言
二、早期胚胎是否為基本權利主體
  (一)三種模型
  (二)人的模型
三、現行法秩序採取「尊敬模型」
四、胚胎保護做為憲法原則
五、法律保留與溝通民主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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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英鈐,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法問題-胚胎的基本權利地位,律師雜誌,第285期,16-29頁,200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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