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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淺論「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的保護主體與保護機構的調查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冀明闕光威林靖揚
出版日期: 2003.06.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85 期/108-118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124
關 鍵 詞: 保護主體保護機構調查權投資資本市場保護法
中文摘要: 在我國法制中,調查權可以分為行政的調查權、立法的調查權與司法的調查權。我國證券主管機關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八以下簡稱「證期會」所擁有的調查權即屬於行政機關的調查權;法院的調查權屬於司汰機關的調查權;立法院所擁有的調查權則屬於立法機關的調杳權。而保護機構,依保護法第五條之規定,其組織為一財團法人,且保護法中亦無任何條文顯示保護機構行使調查權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由一私法上的法人行使調查權,在我國法制上並非常例,因此,保護機構所擁有的調查權未來將如何運作,亦深值觀察。投資人保障在健全證券市場之發展固屬重要,但亦應合理兼顧相對人之合法權益。保護法的規範內容在實務運作上,是否確實可以達到該法立法目的,尚值得觀察。同時,主管機關與業者問之相互溝通與配合,更是該法落實的重要因素之一。期待保護法真正能實現其立法原意,以健全證券市場機制,勢將成偽未來學術界與實務界關注的焦點之一。
目  次: 一、前言
二、保護法之適用範圍
  (一)現行保護法之適用範圍
  (二)未來實務上可能衍生之爭議
三、保護機構之調察權的法制架構與可能爭議
  (一)對受保護機構調查的相對人而言
  (二)調查權行使的實效性
四、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張冀明、闕光威、林靖揚,淺論「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的保護主體與保護機構的調查權,律師雜誌,第285期,108-118頁,200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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