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親權法;共同監護;親權人;特有財產 |
中文摘要: |
惟綜觀現行制度之內容,仍有諸多不妥之處,例如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二項仍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此條規定完全站在父母之立場,不符合子女利益之原則。同條項但書,賦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處分權,不僅不符合子女利益原則,同時造成眾說紛紜之局面,因此實有加以刪除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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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親權法之沿革 一、十九年立法前之草案 二、七十四年及八十五年之修正 貳、親權法之基本原理與現行制度之構造 一、親權法之基本原理 二、現行制度之構造 參、離婚後親權人之決定 一、共同監護之可能 二、親權人之指定 三、親權人之改定 四、會面交往 五、父母以外第三人之監護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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