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繼承標的;遺產酌給請求權;繼承費用;財產權;占有;無權代理 |
中文摘要: |
我國民法為避免無主物之產生,及為保護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雖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得依民法第一一五四條規定,限定於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亦得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人依法為限定繼承之呈報或繼承之拋棄時,自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特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方適用本條之規定。惟繼承人為限定繼承後,仍承受被繼承人一身專屬以外之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僅就遺產之限度內,負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有限責任。因此,於限定繼承之場合,仍有本條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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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繼承之標的 一、總說 二、得為繼承之標的 三、不為繼承之標的 四、法律關係與繼承 貳、繼承之費用 一、立法意旨 二、繼承費用之內容 參、遺產酌給請求權 一、總說 二、遺產酌給請求之要件 三、遺產酌給之程序及標準 四、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性質 五、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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