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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教師升等案-解釋函令之拘束力及其變更後之適用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三欽
出版日期: 2003.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4 期/123-130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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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三欽
關 鍵 詞: 解釋函令行政命令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行為類型函釋法律性質拘束力
中文摘要: A 自民國八十四年起為 T 大學兼任講師,其所教授之課程為每學年下學期的「美學導論」,除此以外他並未在其他學校擔任教職。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總統明令公布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改採新的大學教師分級制度,自此大學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也就是說新制度於講師與副教授之間增加助理教授一級。但為保障新制實施之前即已擔任教職者之權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之一前段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民國八十九年 A 向 T 大學提出升等副教授之申請,其間 T 大學對於本案究竟是否合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之一前段之規定,有所質疑並持保留態度。A 為維護自身權益遂去函教育部請其解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之一前段中所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要件之意義為何。教育部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以台(八九)審字第八九○八二○○○號函回覆 A,教育部於函文中指出,前引條文所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係指「自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每一學期確均擔任教職未中斷」。教育部除將此函文刊載於「教育部公報」外,並以副本通知丁大學,且發函告知所有大專院校及各有關機關。T 大學便依據此項教育部之公文,以 A 並未於每一學期均任教,不符合上述規定「繼續任教而未中斷」之要件,無法適用原升等辦法辦理升等,駁回其直接升等為副教授之申請。
本案涉及三個問題,分別是教育部對於 A 所為函覆之法律性質;該函覆之拘束力,特別是其效力是否擴及於其他類似案件;最後則係關於主管機關見解變更後,新舊見解在適用上之選擇問題。
目  次: 壹、序說
貳、教育部對於 A 所為函覆之法律性質與效力
一、教育部函覆之法律性質
二、教育部函覆之效力
參、主管機關解釋函令變更見解時之法適用問題
一、行政訴訟進行中實體法令變更時之法令基準時
二、解釋函令變更見解對於案件處置之影響
三、解釋函令對於法官之拘束力
四、問題三之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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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欽,教師升等案-解釋函令之拘束力及其變更後之適用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4 期,123-130 頁,2003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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