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傳聞法則;實體證據;彈劾證據;證明力 |
| 中文摘要: |
傳聞證據雖不得作為「實體證據」,以證明犯罪事實,但得作為「彈劾證據」,以彈劾證人證言之憑信性 。如題旨所示,共犯 B 在警詢時自白「我與 A、C、D 共同商議去竊盜 E 之自小客車」,係屬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但共犯 B 在本案被告 C 共同竊盜案件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稱:「C 並沒有參與商議」,此際共犯 B 在警詢之陳述與其審判中之陳述不一致,檢察官得以共犯 B 之警詢筆錄作為彈劾證據,以彈劾 B 在審判中之證言「C 並沒有參與商議」為不實在,但不得以 B 之警詢筆錄證明「C 確實有共同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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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我國傳聞法則之內涵 貳、共犯或共同被告審判外之陳述 參、共犯或共同被告有無證人適格 肆、共犯到庭作證是否可拒絕具結 伍、共犯或共同被告自白之證明力 陸、彈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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