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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傳聞法則下共同被告之陳述與調查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俊益
出版日期: 2003.0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5 期/137-1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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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俊益
關 鍵 詞: 傳聞法則實體證據彈劾證據證明力
中文摘要: 傳聞證據雖不得作為「實體證據」,以證明犯罪事實,但得作為「彈劾證據」,以彈劾證人證言之憑信性 。如題旨所示,共犯 B 在警詢時自白「我與 A、C、D 共同商議去竊盜 E 之自小客車」,係屬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但共犯 B 在本案被告 C 共同竊盜案件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稱:「C 並沒有參與商議」,此際共犯 B 在警詢之陳述與其審判中之陳述不一致,檢察官得以共犯 B 之警詢筆錄作為彈劾證據,以彈劾 B 在審判中之證言「C 並沒有參與商議」為不實在,但不得以 B 之警詢筆錄證明「C 確實有共同竊盜」。
目  次: 壹、我國傳聞法則之內涵
貳、共犯或共同被告審判外之陳述
參、共犯或共同被告有無證人適格
肆、共犯到庭作證是否可拒絕具結
伍、共犯或共同被告自白之證明力
陸、彈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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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益,傳聞法則下共同被告之陳述與調查,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5期,137-144頁,2003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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