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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英鈐
出版日期: 2003.0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5 期/111-118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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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英鈐
關 鍵 詞: 形成處分合法性事後審查容許性要件
中文摘要: 相對於本案訴訟程序,聲請停止執行之程序乃是一個獨立的程序 。亦即行政法院必須自行作成第一次的裁判,而非對於行政機關之先行決定進行事後審查的權利救濟程序 。因而同本案訴訟程序一樣,聲請停止執行之程序必須就訴的容許性要件(國內又稱之為合法性要件)與有無理由要件分別審查 。訴的容許性要件亦可稱之為實體判決之前提要件,又可區分為一般實體判決前提要件(亦即與訴訟類型無關的要件),訴訟類型的許可性審查,特別的實體判決前提要件(亦即與訴訟類型有關的要件)。在本案當中,一般實體判決前提要件並無爭議,沒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在訴訟類型的許可性審查上,針對形成行政處分可否聲請停止執行,則有待說明。而在請求有無理由的判斷上,則必須討論,「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並非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所規定之要件,行政法院得否以此為由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目  次: 壹、問題的爭點
貳、針對形成處分亦可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效力
參、法院是否暫時停止行政處分的效力
一、法院是否審查「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的實務見解
(一)否定見解
(二)肯定見解
(三)折衷見解
(四)小結
二、法院審查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的依據
(一)有效權利保護的憲法要求
(二)法院應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顯然違法
三、法院應暫時停止顯然違法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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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英鈐,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5期,111-118頁,2003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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